護理倫理規範
一、與護理執業有關的倫理規範
(一)南丁格爾女士誓約 「余謹以至誠,於上帝及會眾前宣誓: 終身純潔,忠貞職守,盡力提高護理職業標準,勿為有損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藥,慎守病人及家務之祕密,竭誠協助醫師之診治,務謀病者之福利。」
(二)我國的護理倫理規範 全聯護會棣字第 83050 號函內政部核備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8385576 號函准予備查 95.03.11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授中社字第 0950004510 號函准予備查
二、護理專業的基本倫理原則
(一)不傷害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維持本身有良好的臨床知識及技術、謹慎地執行以達到「適當的照顧標準(standard of due care)」,並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當的、受傷害的風險,即是在履行不傷害原則。人格有問題、能力不足或有詐騙不法行為,便是違反不傷害的義務。
(二)尊重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原則於醫療照顧範疇內,可以導出下列道德規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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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truthfulness):不隱瞞病人之病情及診斷,如此他們才能根據被告知的訊息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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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密(confidentiality):醫療專業人士一般有保護病人的隱私、對病人所告知事項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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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應當告知病人足夠的訊息,並獲得病人的同意方可對病人進行 醫療處置。
(三)公平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公平地分配醫療資源(分配性之正義)、尊重人的權利(權利正義)及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法律正義)。
(四)行善原則 (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在不傷害他人之外,行善原則要求我們要進一步關心並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行善原則是醫療專業 人士須遵從的基本的義務。
三、護理倫理規範
【參考全聯會護理人員倫理規範訂定之】
(一)護理人員的基本責任
1.負起服務對象的健康促進、疾病預防、重建健康和減輕痛苦的責任。
(二)護理人員與服務對象
2.尊重服務對象的生命,協助瀕臨死亡者安詳且尊嚴死亡。
3.尊重服務對象的個別性、自主性、人性尊嚴,及接納其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價值觀以及文化之差異。
4.公平的應用資源,不因服務對象的社經地位或個人好惡而有不一致的服務。
5.當服務對象接受面談、檢查、治療和護理時,應尊重並維護其隱私及給予心理支持。
6.保守服務對象的醫療秘密,在運用其資料時,需審慎判斷,經服務對象同意或遵循法令程序處理。
7.提供醫療照護活動時,應善盡告知責任,經確實知悉同意後執行,但緊急情況除外。
8.執行醫療照護、研究或實驗性醫療時,應維護服務對象的安全及權益。
9.秉持同理心,提供符合服務對象能力與需要的護理指導與諮詢。
10.對服務對象的疑慮應給予充分的說明及協助,以維護其權益。
11.對服務對象及家屬應採取開放、協調、尊重的態度,並鼓勵其參與計劃及照顧活動。
12.察覺工作團隊成員有不適當的醫療照護行為時,應立即主動關懷瞭解,採取保護服務對象的行為 並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13.當服務對象有繼續性醫療照護需要時,應給予轉介並追蹤。
(三)護理人員與專業服務
14.負起照護責任,提供合乎專業標準的照顧,定期檢討並致力改進。
15.接受責任時先確立自身身心安全;委以責任時,應先評估被委派者之身心狀況與能力。
16.維持自我身心平衡,終身學習,提昇個人專業行為之標準及執業能力。
17.委婉謝絕服務對象或家屬的饋贈,以維護社會形象。
(四)護理人員與社會互動
18.積極參與促進大眾健康的活動,並教育社會大眾,以增廣其保健知識與能力。
19.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環境及政治等因素表示關切,視個別專長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與推動。
20.不以執業身份替商品代言促銷。
21.重視環境倫理價值觀,將環境問題視為己任。
(五)護理人員與工作團隊
22.建立良好團隊合作關係,以專業知識和經驗,凝聚團隊共識,協助其他成員發展專業能力,使其安全合宜的執行角色功能。
23.當同事或自身健康及安全面臨危險,且將影響專業活動水準和照護品質時,必須採取行動,並適時向上呈報。
24.對任何危及專業、服務品質或對服務對象身、心、社會方面有影響的活動,都需立即採取行動,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六)護理人員與專業成長
25.積極充實護理專業知識與技能,致力提昇護理執業標準、發展護理實務、管理、研究及教育。
26.加入護理專業團體,並積極參與對護理發展有貢獻的活動。
27.成為護生的角色模範,並具教學精神,適時給予指導及心理支持,以培養優良護理人才。